篩檢性別幫助墮胎 有法可罰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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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女嬰比例失衡創6年之最,衛生署懷疑坊間醫療院所從事產前性別鑑定,可能讓近4千名的女嬰無法存活下來。有鑑於此,衛生署告誡,醫師若是在產前篩檢胎兒性別後幫助產婦墮胎,即已觸犯醫師法、醫療法、優生保健法等,衛生署將處以重罰。 對胎兒進行性別篩檢而墮胎,屬於不當醫療行為,目前有法源可罰!根據優生保健法第9條,孕婦遭受特定情事下,可依其自願進行人工流產,例如醫學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疑慮、本人或其配偶患有妨礙優生之遺傳性、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,但是為求生男的理由不足以成立墮胎。 人工生殖法第16條亦規定「不得選擇胚胎性別,但因遺傳疾病之原因,不在此限」,違反者將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、100萬元以下罰鍰。 醫療法86條訂定,醫療機構若有不正當的醫療廣告,涉及虛偽、誇張、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、以非法墮胎為宣傳,將處5萬元以上、25萬元以下罰鍰。 對此,國健局婦幼組今天受訪表示,防範性別失衡的原因在於,避免家庭只想求得男嬰,使得女嬰在重男輕女的觀念下犧牲生命。為尊重生命倫理及保障胎兒生存權益,衛生署要求,醫療院所不得替胎兒從事產前性別鑑定,也不得答應病人要求進行篩檢,除非根據優生保健法的前提下,才得以進行人工流產。 婦幼組更說明,事實上性別篩選的技術目前尚未成熟,醫師有可能誤判胎兒性別而發生墮錯胎的情形,因此在這樣的風險下墮胎,也有可能拿掉男嬰,對想求得男嬰的家庭來說,著實得不償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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